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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夺房屋产权 亲兄弟对簿公堂
时间:2014-11-25 作者: 韦富焕来源:渭南政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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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田军和被告田庆两人为亲兄弟关系。1993年原告田军购买了白水县教师村南楼102单元房并于2006年12月办理了房产证。购房时其父母当时给原告出资4千元,2002年左右原告在渭南另外购买了房子,没有在教师村居住,原告父母给原告之妻支付了3万元后拿到教师村南楼102单元房钥匙并入住到该单元房,2004年被告田庆(系原告之弟)及其家人陆续搬入原告的单元楼居住至今。多年来原告田军一直无法在家居住,原告田军要求被告及其家人从单元房搬出,被告拒绝搬出无奈之下两兄弟最终对簿公堂。
    白水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争议的位于教师村南楼102单元房房产登记在原告田军名下,该房产所有权人为原告田军,原、被告的父母虽然在2002年左右购买了该单元房,但并没有办理房屋变更登记,2006年12月22日该争议房产房屋所有权登记时所有权人为原告田军,并无其他共有人。《物权法》第9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原、被告父母对该房不享有物权与原告间存在债权合同关系,被告田庆辩称该房系父母所有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田庆基于该债权合同关系也不享有任何权利,现原告要求其搬出不同意其居住系对自己的财产行使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被告田庆不同意搬出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房屋所有权的侵权。原告要求被告从该房屋搬出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田庆从白水县教师村南楼102单元房内搬出。(案件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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