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白水法院调解了一件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予以履行。2014年7月21日19时许,被告赵正民无证驾驶未经登记的“五征”牌三轮汽车在白水县北盖村南北村道赵小龙庄基西侧路段与原告发生碰撞,致行人原告赵梦成受伤。事故发生后,双方基于亲属关系均未及时报案。原告受伤后先后在白水县骨科医院、西安红十字会医院、交大一附院住院治疗20天,花费57376.09元。事故责任认定被告赵正民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赵梦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发后被告支付了住院费用,原告在2014年9月30日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损失。
此案中双方当事人纷争的焦点在于被告人只支付了医药费而对于其他费用则不愿支付。法官将这一问题纳入调解的范围进行法律适用的解释,调解中对照《侵权责任法》具体使用的条款,对案件进行剖析,在受理案件后的二十多天里,先后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协调,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功夫不负有心人,2014年10月22日在法官的耐心解释和正确引导下,原被告同意协商解决,当场签订调解协议,被告除已支付医疗费外,当庭支付原告3万元,至此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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