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荔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梁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梁某某和陈某某为表兄弟,2014年1月18日11时许,梁某某和陈某某为同一亲戚婚宴帮忙。婚宴当日,梁某某喝了约一两白酒后,驾驶其小轿车同陈某某去帮忙接新娘,在驾车超越前面的车队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小车发生了碰撞,导致陈某某死亡。在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梁某某能够及时报警并拨打120救治伤者,在场等候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后经大荔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梁某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
在法院受理案件后,陈某某的妻子向其表兄梁某某提出包括死亡赔偿金、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50余万的赔偿。
承办法官鉴于本案原、被告人亲戚关系的特殊性,为避免扩大双方矛盾,决定对此案的民事赔偿部分进行庭前调解。承办法官一边安慰双方当事人,一边细致耐心地调解。通过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梁某某在交强险之外赔偿原告20万元人民币,原告请求法院给予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饮酒后驾驶超速的机动车超车时未注意确保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在案发后能积极救治伤者,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另外,在案发后被告人能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双方也已经达成和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因本案系被告人悔罪态度深刻,也与被害人家属和解,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的危险,故依法适用缓刑,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