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华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生产毒豆芽犯罪案件,被告人陈某某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据了解,这是华县首例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而获刑的案件。
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长期在家庭作坊泡制豆芽并在街道零卖。为了使豆芽品相好、便于销售,自2011年11月份起,陈某某从他人手里购入非食品原料“无根剂”和“漂白粉”,泡制时,将其加入豆芽中,使豆芽增粗增白,直至2013年7月案发。经检测,该无根剂含有6—苄基腺嘌呤。2011年9月30日,国家卫生部919号文件明令,“不得将6—苄基腺嘌呤作为食品用加工助剂生产和使用”。陈某某已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法院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无根剂、漂白粉属非食品添加剂,但为了追求利润,故意添加使用,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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