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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张治荣答记者问
时间:2014-04-23 作者: 王军江来源:渭南政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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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历经多次修改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已于2013年11月29日经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即将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此次修改在内容上有较大变动,由原来的85条增至107条,新增内容37条,较大修改52条,删除条文14条,更多侧重服务群众和提高管理科技含量,是对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参与者权利义务关系的一次重新调整与细化。为了更好地落实新修订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做好依法管理,保障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和方便群众,近日记者就该《办法》的实施情况采访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副支队长张治荣。

未按规定配建停车场将被处罚

停车距道沿不得超过30厘米

记者:停车无疑是广大驾驶人最关心的要点之一,目前全市机动车及驾驶人总体状况是什么?新法规中对于停车场地及驾驶人停车有什么特别规定?

张治荣:截至2013年底,目前全市共有机动车68万辆(其中汽车32万辆),驾驶人76万人,道路总里程达17638公里,且机动车以每年5万辆的速度增长,驾驶人每年增长在6.8万人左右,交通压力也在不断递增,因此精细化和科技化管理是我们必由之路。

关于停车场地,《实施办法》明确要求:“城市道路沿线的大型建筑改为中小学、幼儿园、医院、餐饮、娱乐、商贸、物流等的,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 同时,《实施办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未按规定最低数量配建、增建停车场的,由县级以上城乡规划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并责令其补建。擅自停用或者改变停车场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城乡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按每日每平方米五元处以罚款。”进一步对停车场建设问题做了明确规定,努力解决停车难问题。

《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则对机动车停放和临时停放做了明确规定:机动车停放和临时停车除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停车泊位内停放;(二)机动车停放或者临时停车的,车身右侧与右侧路缘石或者边缘线的距离不得超过30厘米(这样规定要求车辆在没有施划停车泊位的路段停放时,不能随意停放过多占用行车道,并且不得逆向停放);(三)在路边夜间临时停车时开启示廓灯、后位灯;遇低能见度天气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四)不得占用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或者占用盲道停车;(五)不得在地铁站出入口30米内、单位或者居住区出入口停放车辆或者临时停车;(六)在有出租车指定停车点的路段内,出租车不得随意停车。(七)接送幼儿、中小学生的机动车应当在幼儿园、学校门口靠道路右侧单排临时停车,不得影响道路通行。既考虑到群众的实际需要,又考虑到道路的安全有序通行。

酒驾扣照半年罚千元 两次被查直接吊销驾照

记者:酒驾是最不负责任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新《办法》在查处酒驾这一块是怎么规定的?

张治荣:为严惩酒驾行为,《实施办法》第九十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县级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下拘留,并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而现行办法中,“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300元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500元罚款……1年内有前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新的《实施办法》与现行办法相比加重了酒驾的处罚,而且措施更简单更易执行。

“油改气”车辆可正常参加年审

记者:对于一些“油改气”车辆,新《办法》有什么具体规定?

张治荣:新的《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对机动车加装其他燃料系统做了具体规定。第八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更换发动机、加装其他燃料系统、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改变车身颜色、改变营运或者非营运性质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交验机动车。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相关证明文件,收回原行驶证,核发新行驶证。变更后的机动车未按期限换领新行驶证的,不得继续行驶。第九条规定: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加装其他燃料系统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加装其他燃料系统的合格证明,并交验机动车。

对于油改气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持有市级质监部门核发的《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和具有许可资质的改装企业出具的《天然气汽车改装合格证》的天然气汽车,办理车辆变更登记,凡持有《天然气汽车改装合格证》、《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和特种设备检验单位出具的《车用气瓶定期检验合格证》的天然气汽车均予以正常进行年度检验。

驾驶人须持交通安全信息卡

记者:新的《实施办法》中提到交通安全信息卡,它的具体功用是什么?

张治荣:《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本省实行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免费向机动车驾驶人发放交通安全信息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随车携带交通安全信息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众提供道路交通违法信息查询服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应当查询车辆或者其本人的交通安全记录。雇用机动车驾驶人的,应当要求被雇用人提供交通安全记录。有交通违法信息记录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在车辆检验合格有效期内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我省的驾驶人交通安全信息卡是含有驾驶人基本信息,具有信用卡功能的银联卡,由银行免费发放,且没有管理年费。它可以作为普通银行卡来使用,比如进行违法交款,还可以持卡消费,将来有可能跟个人信用记录来挂钩。

无照驾驶、行人及乘客违法罚款规定

记者:对于无照驾驶,行人闯红灯、乱抛杂物等违法违规行为,《办法》中有什么惩罚规定?

张治荣:无照驾驶分多种情况,在驾驶证被扣期间:驾驶营运客车处1000元罚款,其他机动车500元,摩托车200元;驾驶证被吊销后:驾驶营运客车处1500元罚款,其他机动车1000元,摩托车300元;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营运客车处2000元罚款,其他机动车1500元,摩托车500元;无证者(包括未考取、被暂扣、被吊销)驾驶机动车:处1000元罚款,可并处吊销驾驶证。

对于行人的违法和不文明行为,如闯红灯、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不听劝阻或者兜售、发送物品的,过马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在车行道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在道路上进行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按照新的《施行办法》规定可处20元罚款。

对于坐车的乘客,在机动车行驶中向车外抛撒物品、在机动车行驶中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或者跳车的、坐机动车前排不系安全带的,在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城市快速路上乘坐机动车未系安全带的、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的、乘坐摩托车时不戴安全头盔的、背向、侧向乘坐两轮摩托车的,均可处50元罚款。但罚款的目的是为提倡文明交通,交警也可对行人及乘客的此类行为只处以警告而不罚款。

渣土车统一标识安装卫星定位系统

记者:对于俗称“渣土车”的垃圾清运车,新《办法》中有什么相应的管理办法?

张治荣:建筑垃圾清运车被群众形象地称为“疯狂老鼠”,但是它疯狂的不仅仅是车速,更主要的是它对法律的无视和对生命的漠视,为严厉打击建筑垃圾清运车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清运车的行车秩序,坚决遏制此类机动车交通事故频发态势,加大监管力度,此次《办法》修订中专门增加了第十二条,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市容环境卫生、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和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建筑垃圾清运车的监督管理。从事建筑垃圾清运的单位为建筑垃圾清运车加装统一的顶灯标识、限速装置和卫星定位系统,安装车厢下部两侧安全防护网,加强对驾驶人的管理和教育。

避让警车消防车等免追究

记者:常有驾驶人为避让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等造成违反交规的行为,对此,新《办法》有什么特殊规定?

张治荣:在交通拥挤时,许多驾驶员不给或不知道如何给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抢险车让行,导致抢险救灾最佳时机错失。因此,需要明确特种车辆执行紧急任务时其他车辆和行人必须让行,以及如何让行。这里分三层意思:第一个是特种车辆是什么?我们所说的特种车辆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这四类车;第二个意思是这四类车只有在执行紧急任务时才可以享有优先通行权;第三个就是其他社会车辆驾驶员因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时,所产生的压线、闯红灯、占道行驶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不予追究。

《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优先通行,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在正常情况下,其他车辆应当让出最左侧车道;遇交通拥堵,难以让出最左侧车道时,应当按照执行紧急任务驾驶人的要求避让;因避让产生的压线、闯红灯、占道行驶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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