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某在某汽车贸易公司(下称汽贸公司)购买了辆二手车,只因有一期还款时间推迟了几天,双方发生矛盾,导致郝某的车无法审验,遭受损失。今年年初,汽贸公司将郝某告上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最终,经过合阳县法院的调解,双方握手言和。
事情要从2009年说起,当年2月,郝某分期付款购买了某汽贸公司一辆二手车,双方约定了车款数额、还款方式,郝某按约定预交保证金21300元,同时约定郝某的车辆挂靠在汽贸公司名下经营。可到了2010年4月,因郝某没有按时交纳保险费,汽贸公司为了郝某的利益,代郝某交纳了保险费,之后双方就垫付的保险费及利息达成了还款协议,郝某在随后几个月中,偿还了部分保险费及利息。
2010年9月,按照约定是最后一期的还款时间,郝某还完了车款,可双方却在退还保证金问题上产生了争执,郝某认为他已将车款还完,公司就应退还保证金,可汽贸公司则认为郝某在还款期间有违约行为,依约应没收保证金,双方争执不下,产生矛盾。转眼又到了缴纳2011年车辆保险费的时候,郝某自认应以保证金冲抵保险款故未缴纳,汽贸公司再次为郝某垫付了保险费,郝某未予理睬。到了2013年郝某车辆审验的时候,郝某要求汽贸公司开具手续,但汽贸公司拒开,双方矛盾激化,郝某的车辆因未审验不能正常营运,造成损失。2014年年初,汽贸公司一纸诉状将郝某起诉至合阳县法院,要求郝某清偿垫付的保险费并要求解除挂靠合同。
办案人员在了解案情后将双方传至法庭,认真倾听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辩解,找出纠纷的症结在于保证金的退还及车辆运营上,遂通知汽贸公司财务人员到庭查看郝某还款账务详情,还原事实真相,同时批评汽贸公司在对待客户意见及车辆运营问题上,不能客观冷静地处理,且处理方式欠妥,给郝某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经过查账,郝某只有一期还款推迟了几天时间,属于轻微违约,给汽贸公司造成极小利息损失,保证金原则上应全额退还。汽贸公司接受了办案人员的观点,并愿意就郝某车辆停运承担部分损失。
随着办案人员对案件的分析,郝某慢慢地解开了心结,最终愿意支付汽贸公司的保险款。办案人员趁热打铁,即时调解,双方就保险款的清偿数额达成了协议,汽贸公司愿意协助郝某尽快补办车辆审验手续,使车辆正常运营产生效益,郝某终于露出了满意的笑容,汽贸公司也表示吸取教训,承诺以后诚实守信,规范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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