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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渭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王亚锋
时间:2014-04-02 作者: 惠晓翠来源:渭南政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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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渭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针对群众普遍关注的电子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如何记分的问题,率先在全省推出了《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若干具体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过近一个月的试行,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4月1日支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了此项规定。为使大家全面了解这一规定的具体内容,本报记者专访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王亚锋。

记者:请您谈一下咱们渭南交警支队率先在全省出台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什么?

王亚锋:近年来,机动车和驾驶人数量剧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任务日益繁重。推广使用电子监控设备已成为全国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交通管理的有效手段。据统计,交警部门发现的交通违法行为约有2/3来自电子监控记录。就拿我市来说,去年交警部门依据监控记录资料处罚的交通违法行为达50余万次,占去年全年交通违法查处总量的63%。但是,电子监控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有一定的局限性,大部分监控资料只能反映车辆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而不能清晰地反映驾驶人的体貌特征。这与民警现场执法相比有明显缺陷,给确定违法驾驶人带来一定难度。加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4条明确规定,对电子监控记录的违法行为,可以处罚管理人或所有人,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这样以来,就有几个具体问题需要解决:一是电子监控记录的违法行为数量巨大,逐一进行调查、确定驾驶人,行政成本太高,执法效率太低,有悖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二是由于90%以上的违法行为大多是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按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一名交通民警作出处罚决定。在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方面民警没有自由裁量权,但到底该处罚管理人还是驾驶人,直接涉及是否记分(因为记分制度只针对驾驶人,不涉及管理人或所有人)。在确定处罚对象这一关键环节中,民警的权限就显得太大,容易出现执法“随意”问题;三是部、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没有明确操作细则,导致买分、卖分问题滋生蔓延,甚至出现民警违规“销分”。为此,我们必须首先从规范交通民警的执法行为入手,针对如何确定违法处理对象这一关键环节,作出明确规定,切实解决违法记分不规范、自由裁量权限太大的问题,防止民警违规“销分”;四是,必须将规定内容全面向社会公开,让每个接受违法处理的当事人受到公正、公平的处理,真正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基本原则;五是,必须明确接受违法处理的当事人只能是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本人,他人不能代替。这样,既能达到教育当事人的目的,又能有效防止买分、卖分等违法问题的发生。

记者:《规定》主要涉及哪几方面的内容?

王亚锋:规定主要涉及六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了交通违法处罚和记分的操作细则;二是明确界定了接受违法处理的当事人范围;三是明确了交通违法处罚的管辖范围;四是明确了买分、卖分和违规销分的责任追究;五是明确了重点管控车辆备案登记制度和多次违法不接受及时处理的提示方式和法律后果;六是明确了该规定的适用范围。

记者:为了保证《规定》能够真正得到贯彻落实,支队做了哪些工作?

王亚锋:首先,事先做了大量的调研工作,反复征询了方方面面的意见,并多次与上级业务部门进行了沟通,保证规定既有法可依,又符合实际,既能规范民警的执法行为,又能切实解决现实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其次,《规定》正式出台以后,支队专门下发了《贯彻意见》,组织全市各个大队的分管领导、中层干部和违法处理岗位的民警进行学习培训。第三,统一了交通违法处理工作流程(即“受理-审核-处理-交款-对账”),实行流水作业,不得调整流程次序、缩减工作环节,形成相互制约的执法机制。第四,明确了岗位设置、岗位职责、岗位权限、不同岗位人员身份要求和违法处理站基本设施的配备标准,保证关键岗位必须是正式民警;第五,明确了警务公开的内容、内部执法监督的方式,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管。同时,3月中旬,支队安排部署在全市范围开展交通违法信息清理排查专项行动,把异常的违法信息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全部予以清理,确保作为处罚依据的违法记录真实、客观、有效,不让群众缴“冤枉钱”。

记者:为什么对管理人和所有人进行处罚时,不涉及记分?

王亚锋:管理人或所有人对其机动车负有监管责任,对电子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在不能确定驾驶人的情况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4条明确规定,可以处罚管理人或所有人。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4条明确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除依法予以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也就说,记分管理制度只针对驾驶人,不涉及管理人和所有人,对管理人和所有人只能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记者:电子监控设备主要记录哪几类违法行为?

王亚锋:从目前来看,电子监控设备主要记录以下几类交通违法行为:超速行驶、违反交通信号(闯红灯等)通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法停放机动车、不按规定系安全带,在高速公路上违规倒车、逆行、占用应急车道,驾车拨打手持电话等交通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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