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完善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工作制度,保证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民警严格公正执法,最大限度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防止非法中介牟取不正当利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及公安部交管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经支队研究,现就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及落实记分制度做如下规定:
一、严格依法处罚交通违法行为并落实记分制度
1、对2012年12月31日前户籍在渭南辖区的各类机动车在本市境内或异地发生的违法行为,不能确定驾驶人的,对车辆管理人或所有人予以处罚,不记分。
2、对2013年1月1日后各类大中型客货车(含非营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出租汽车等重点车辆在渭南辖区内发生的违法行为,须对该机动车备案登记的驾驶人进行调查,确定违法行为人,对其实施处罚,同时记分。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处罚该车备案登记的车辆管理人或所有人,不记分。
①该机动车备案登记的驾驶人死亡的;
②该机动车尚未备案驾驶人,且通过查看监控资料(图片、视频)、调查询问有关当事人、证人等无法确定驾驶人的;
③该机动车正在办理注销登记的;
④其他情形导致无法确定驾驶人的;
适用上述规定对管理人或所有人作出处罚时,必须有相应的证据。同时,有①、②、④项情形之一,在对管理人或所有人作出处罚时,该车现任驾驶人应当先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完成备案登记。
3、对2013年1月1日后各类小型非营运汽车在渭南辖区内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通过查看监控资料(图片、视频),能够清晰辨认驾驶人体貌特征,明显可确定驾驶人的,应对实施该违法行为的驾驶人予以处罚,同时记分;
(2)对违法情节相对较轻,相应记分分值在3分(含)以下的违法行为,通过查看监控资料(图片、视频),不能清晰辨认驾驶人体貌特征,无法直接确定驾驶人的,可对车辆管理人或所有人予以处罚,不记分。
(3)对违反交通信号(闯红灯),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隔离带掉头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驾车超速百分之二十以上等相应记分分值在6分(含)以上的严重违法行为,须通过辨认证据图像、询问当事人、收集证人证言、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等方式确定机动车驾驶人,并对其依法处罚,同时记分。
4、对渭南户籍的各类机动车在异地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通过查看监控资料(图片、视频),能够直接确定驾驶人的,对其予以处罚,同时记分;不能直接确定驾驶人的,可以处罚管理人或所有人,不记分。但是,对于大中型客车、危化品运输车、校车发生的一次应记12分的严重违法行为,除通过查看监控资料(图片、视频)外,还要调查询问有关当事人,确定机动车驾驶人,对其予以处罚,同时记分。
5、凡是涉及一次处200元(不含)以上罚款或对持有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和实习期驾驶证的驾驶人一次记12分的,一律适用一般程序进行处理。
二、严格交通违法处罚案件的管辖
我市从2013年6月1日开始,实行了交通违法“一站式”处理工作模式,为当事人处理交通违法提供了便利条件。为统一执法标准,今后,凡户籍在本市的机动车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应当在一个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一次处理完该车当日此前发生的所有交通违法行为。同时,对重点管控车辆发生的交通违法及小型非营运车辆多次违法,执行下列规定:
1、凡是户籍在本市的各类大中型客货车(含非营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出租汽车等重点车辆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由车辆所有人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
2、凡是户籍在本市的各类小型非营运车辆,单车累积有20次以上50次以下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由车辆所有人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
3、凡是户籍在本市的各类小型非营运车辆,单车累积有50次以上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由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
按照上述规定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遇有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有异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三、严格依法确定交通违法当事人
1、接受违法处理的当事人必须为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
2、接受违法处理的当事人须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证件:
(1)驾驶人接受违法处理时,提交本人驾驶证、身份证;
(2)管理人接受违法处理时,应提交能够证明本人为违法车辆管理人的书面证明、本人身份证;
(3)所有人(自然人)接受违法处理时,提交本人身份证。
3、当事人接受违法处理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严格查验驾驶人的驾驶证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身份证,核对驾驶证准驾车型是否与违法车型相符、持证人相貌是否与驾驶证、身份证上的照片同一等信息。驾驶人未出示驾驶证、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驾驶证已过有效期、驾驶证已被暂扣、吊销或者公告停止使用的,不得对该驾驶人进行处罚。
四、严厉打击非法代理和买分卖分行为
1、严禁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以外的人员代替接受违法处理。
2、对一年内同一驾驶人为非本人所有的3辆以上不同号牌机动车,或者3名以上的驾驶人(不包含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为同一号牌机动车接受违法行为处理的,以涉嫌代替他人接受处理的行为进行调查。
3、严格查处利用买卖记分牟取利益的违法行为。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治安、刑侦部门处理,并撤销原处罚决定。
五、其他规定
1、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将机动车聘用的驾驶人在当地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机动车驾驶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以及持有大型客车(A1)、牵引车(A2)、城市公交车(A3)、中型客车(B1)、大型货车(B2)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业单位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向驾驶证核发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2、从2014年4月1日起,对机动车累积有20个以上未处理的违法信息或者违法信息记录的违法行为记分临界满分、满分的,由县市交警大队交通秩序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每月底采取当面告知、邮寄信函或发布公告等方式通知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及时前来接受处理。对大中型客货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等重点车辆有3个以上未处理的违法信息、经通知无正当理由超期一个月不接受处理的,将抄告安监、交通运输部门,建议暂停营运,消除安全隐患。
3、截止2014年2月28日,凡户籍在本市的机动车,单车累积有20次以上未处理的违法记录的,市、县两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逐车逐条核查违法记录信息,督促有关当事人及时接受处理。
4、从2014年3月1日起,市、县两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分别增设多次违法记录车辆交通违法处理窗口(岗位),专门负责处理此类车辆的交通违法。凡是重点车辆单车累积有10次以上,小型非营运车辆单车累积有20次以上的,统一在该专属窗口(岗位)办理,其他窗口(岗位)不受理此类车辆的违法处理业务。
六、本规定自2014年4月1日起正式执行。 此前支队下发的文件中涉及的有关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部、省公安机关若出台新规定,按部省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办理。
《渭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处理交通违法行为若干具体规定》已经2014年3月3日支队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渭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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