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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荔偷羊团伙疯狂作案33起 涉案七人均获刑
时间:2014-03-11 作者: 大荔法院来源:渭南政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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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年1月24日,大荔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盗窃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15000元。并判处其余参与作案人员刘某某、张某某等有期徒刑六年到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在短短两年时间内王某某伙同刘某某、张某某等人以农户养的羊为作案目标,疯狂盗窃作案32起,抢劫盗作案1起,涉案羊200余只,价值近20万元。
    已年近五十岁得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大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为了实现不劳而获的致富梦,纠集刘某某、张某某等七人,采取先踩点后盗窃的方式,在2009年11月至2011年11月期间,先后流窜到大荔县的安仁镇、朝邑镇、平民镇等地,采取在墙上挖出缺口,翻墙入院的方式,盗窃农民饲养的羊只32起,给农民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也在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影响。
    除盗窃作案外,2010年1月2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还伙同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安仁镇小坡村十组生产地里,刘某某戴头盔以掩饰其身份将被害人赵某某压倒在地对赵某某实施控制,王某某、张某某两人负责放风并趁机将赵某某正在放养的12只绵羊抢走。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等七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各被告人的盗窃行为均涉及入户行为,应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属于多次盗窃,也应酌定从重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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