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大荔县法院获悉,近日,大荔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一审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3年4月12日早7时,被告人雷某某驾驶自己的轻型仓栅式货车,在该村一组巷道由西向东倒车,不慎将车后行人路某某碰撞,事故发生后,雷某某马上将路某某送往医院进行抢救。但因伤势过重路某某不治身亡。事发后,双方当事人的近亲属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即雷某某一次性赔偿因路某某死亡的各项经济费用7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违反了道路交通法规,未注意确保安全驾驶,将车后行人碰撞,雷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且本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被告人雷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大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雷某某的罪名及事实成立。被告人雷某某在案发后能够积极救治被害人,有投案自首情节,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另外,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被害人家属也提出谅解,依法也可从轻处理。经考察对被告人雷某某适用缓刑,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