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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聚焦两高出台办理网络诽谤等刑案的司法解释
时间:2014-02-13 作者:  来源:渭南政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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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舆情综述

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详细阐述了在互联网络新环境下诽谤、寻衅滋事等罪责的法律规定,主要内容如下图所示。


    二、舆情趋势

    1.9月9日:《解释》出台,舆论震动

9月9日下午,两高联合举办新闻发布会公布办理网络诽谤等刑案的司法解释,《中国青年报》、《南方都市报》、新浪网、网易网等多家媒体通过微博、网站等渠道对发布会内容进行“直播”。新华网评论文章《网络空间“罪”与“罚”》、《两高联合出台司法解释 划定网络言论法律边界》被各大网站大量转发。据统计,当日相关新闻报道量高达1350篇。
    微博中,《解释》的发布有如“舆情炸弹”引爆网民的讨论,新浪相关微博共计23072条。当日,《解释》相关内容刷屏微博,成为最热门内容。网民观点多元,从诽谤、寻衅滋事至危害社会秩序等罪责均在讨论之列,其中,“诽谤信息被转发500次、点击5000次即可认定为情节严重”引发网民较大争议,占总体讨论的57.1%。

    2.9月10日:专家引领网民,舆论出现分歧

9月10日,媒体报道量持续走高,升至2020篇。各网络媒体既对《解释》内容进行了报道,如《新京报》文章《诽谤信息转发超500次将入刑》,又对《解释》的司法意义展开评论,如央视网文章《司法解释量体裁衣,精准打击网络诽谤》。媒体人白岩松、法学专家洪道德也针对《解释》在媒体上发表观点,“驱散谣言隐患”、“保障正常言论”、“划定网络言论边界”成为舆论主流声音。
    与媒体不同,网民对《解释》的质疑从内容层面扩展至出台程序、司法独立性等多个方面。法律学者“@徐昕”、“@陈有西”、“@刘晓原律师”等在微博上质疑称“两高越权释法”、“网络反腐将受阻”、“妨害言论自由”,一些普通网民追随此类观点,质疑声充斥网络,形成与媒体报道相反的舆论态势。

    3.9月11日至9月14日:两个舆论场分歧未能消除

在这一阶段,媒体的报道主要针对网民质疑作出解释。《法制日报》刊发的文章《专家释疑两高司法解释 合理表达观点不会牵涉诽谤》、《司法解释没有超越司法的范围》以及人民网的《周蓬安:两高关于网络诽谤等司法解释给予了公民“说错话”空间》等文章集中论证了《解释》内容的合理性;光明网文章《两高发布“打谣”司法解释是个好开头》则论证了出台司法解释的必要性。期间,网络大V潘石屹也现身央视,以“网络名人更需遵守网络秩序”的论调支持司法解释出台。
    网民的讨论量呈下降趋势,但与媒体观点的分化仍然明显。媒体的众多解释性报道虽然纠正了部分网民的误读,但没有取得压倒性优势,微博上仍充斥着质疑之声。其中,法学专家、学者的质疑声最为坚定,普通网民的游离性较强。

    4.9月15日及以后:风波不断,舆情持续

9月15日之后,本已逐渐走低的舆情又起风波。新华网报道“薛蛮子关注司法解释并讲述网络心路历程”,引发网民猜测该报道的背后用意;外媒、微博中流传“律师联名要求废止《解释》”等说法也引起网友关注。
    两高出台司法解释的相关舆情仍在持续发酵。

    三、舆情聚焦

    1. 500次 & 5000次

两高出台司法解释之后,争议最大的是“同一诽谤信息被点击/浏览5000次以上或转发500次以上可入刑”。虽然官方表示“已科学论证”,但“500”和“5000”两个数字的科学性、可行性仍遭到质疑,众多网民调侃称“想害谁就雇500水军转发信息”。从网友评论可以看出,网民之所以对这两个数字较为关注,主要是担心自己越过底线,触犯法律,因为“500”、“5000”给人的感觉是“很容易触碰”,两个上限迅速引起公众质疑。


    2. 两高 VS 人大

《解释》公布后,第一时间就有法律学者表示“两高的这个解释,表面上是司法解释,实际上是对刑法条文作的法律解释,按照《立法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这个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专业人士对此关注较多,因为他们的网络影响力较大,也带动了不少网民的关注。


    3. 民谣 & 官谣

《解释》的主要适用对象为普通民众,舆论又关注到“民谣可治,官谣如何?”诸多网友提出,刘铁男被实名举报后,官方新闻发言人第一时间辟谣但随后举报内容却被证实,类似的官谣应如何处置成为舆论焦点。网民表示,既然当前要治理网络谣言,就不能只打“民谣”、“大谣”,也要打“官谣”。在以后网络案件的处理中,执法部门能否对官、对民“一碗水端平”已成网民监督内容,并很有可能被拿来进行比较。

    4. 必要 VS 草率

《解释》的出台有效弥补当前打击网络谣言、诽谤的法律空白已成媒体共识,媒体赞扬其“划清网络言论边界”,但仍有法律学者指出《解释》的一些条目存在不足。“@宁波杨律师”认为“司法解释的本意应当是将刑法规定不明确的做进一步的明确解释,而不是像现在一样每条规定都有不确定的概念,这还不如不解释,越解释越乱”。因此,律师、学者等对《解释》的后续补充、完善工作仍表示极大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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