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党和政府的关心、支持下,通过执行干警的不懈努力,执行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执行工作逐渐步入良性循环轨道。但是执行工作存在的问题仍很突出,面临的形势也十分严峻,严重影响着执行效率和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
在解决执行难问题工作中,合阳法院积极调研,勇于探索,以建立执行长效机制为总领,以提高执结率和实际到位率为手段,以实现执行良性循环为目标,制定了《关于落实刑法313条款的通知》、《特困群体司法救助制度》、《四级联动执行机制》和《关于集中执行行动的规定》等制度,以县委政法委文件形式下发,提高了执行效率,增强了执行效果,缓解了执行压力,构建了解决执行难问题长效机制,为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近三年来,合阳法院执行案件平均执结率98%,实际到位率92%,执行和解率76%。2011年被评为全国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2010至2012连续三年被评为渭南市法院先进执行集体。
刑法313条款:“老赖”的克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据对本院近五年来的案件统计,有能力履行生效裁判文书而故意逃避执行的案件占总收案数的10%左右。虽然比例不高,但其社会负面影响较大,严重影响着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对此,合阳法院向县委、县人大和县政府作了专题汇报,县委政法委下发了《关于落实刑法313条款的通知》,要求公、检、法三部门统一思想,积极协作,严厉打击拒执犯罪的违法行为,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成立和制定了办理拒执案件领导小组、指导思想、操作规程、责任处罚等问题。要求三部门“一把手”多人来人往,少文来文往,力求做到:快——快速移送 ,快速侦查,快速起诉,快速判决;捕——案件移送侦查后,立即对被执行人采取逮捕措施,坚决不许采取保候审措施,防止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严——严格依法审理,排除一切干扰。对有能力而拒不履行,或无可供执行财产但经调查其生活处于中等以上水平的案件,一律适用刑法313条款处理;重——一律判处实刑,坚决不许判处缓刑或拘役。但判决前悔罪表现好,且全部或部分履行裁判义务的除外。
为了办好拒执案件,合阳法院在执行局设立了由执行局长和两名执行庭庭长组成的“313”合议庭。对需要适用刑法“313”条款处理的案件,由各执行庭向合议庭移送卷宗材料,合议庭在刑庭庭长指导下对案件证据和事实进行审查和核实。如果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确实适宜运用刑法313条款处理的案件,经院长审批后立即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后由“313”合议庭审理。
李某与张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判令张某赔偿李某19000元。执行过程中,张某不但不积极履行判决义务,还扬言说:“就是有钱也不给,何况没钱。看法院能把我咋?”经查张某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对判决结果不服,在执行过程中态度强硬,明确表态不履行判决义务,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经合议庭评议,对本案启动了适用刑法“313”条款程序。庭审中张某仍然态度强硬,以种种理由拒不履行判决义务,休庭后合议庭成员和执行人员对其作了反复的说服教育仍无效果,最终合议庭作出了当庭宣判,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两年。宣判后张某及其家属才如梦初醒,张某说:“我真不知道不执行民事判决还会坐监狱。”可惜后悔晚矣,张某只剩下积极赔款,争取减刑一条路了。判后一个月张某家属将案件款如数交至法院,张某服刑13个月后减刑释放。此案的处理,发挥了人民法院宣传法制,教育群众的作用,捍卫了法律的尊严和威严,使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得到了有机的统一。
特困司法救助:弱势群体的救星
在近年来的执行实践中,执行人员常常遇到两个极端化的执行主体。一方是生活困难急需经济帮助,而且情绪容易激动的困难申请人,另一方则是被判令给付较大金钱数额但无任何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执行此类案件必须严格依法执行,注重办案效果,在充分查控可供执行财产,尽力挖掘被执行人执行能力的基础上,本着设法为申请人实现诉讼目的的原则,认真做好申请人的思想稳控和执行和解工作,严防执行信访和突发事件的发生,力争双方执行和解,案结事了。
人常说一分钱难倒英雄汉。被执行人无钱支付,案件就无法进展,也就谈不上执行和解,严防执行信访和突发事件的发生更是一句空话。为了切实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以实际行动体现司法为民宗旨,降低信访率,维护社会稳定,合阳法院根据上级法院的指示和精神,在县委、县政府的支持下,制定了《特困群体司法救助制度》,对生活确实困难的“三养”、拖欠劳动报酬和交通肇事案件的困难申请人给予全部或部分司法救助。县财政局每年拨付给法院救助基金6万元,设立专户,专人管理,逐级审核,及时发放。近五年来,共救助困难申请人26案37人,发放救助额33.9万元。解决了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取得了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了解与理解,执行和解率达80%以上,涉执信访率大幅下降,社会效果非常良好,在近年来各级政法委组织的政法单位人民满意度测评活动中均获得95分以上。
四级联动执行:时刻监视被执行人的“卫星”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口流动数量大,范围广,常变址,被执行人家属不积极配合,给人民法院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和可供执行财产造成一定困难,常常使案件无法进展。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合阳法院通过大量的调研和实践,尝试建立了协助执行员制度,在下落不明和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被执行人单位、社区、乡镇、村组设立一名协助执行员,时刻观察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状况并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使人民法院能够在第一时间控制被执行人人身或财产,结案后按执行标的大小和案件难易程度支付协助执行员一定报酬,并为其保密。
这个制度的实施,大大震慑了那些存有侥幸心理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加强了无可供执行财产当事人克服困难,自觉履行裁判义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了案件执结率,尤其是实际到位率大幅上升。县委政法委在《合阳法院信息》上看到这一做法后,非常肯定和支持人民法院的工作,下发了《四级联动执行机制》文件,要求县级各部门、社区、乡镇、村组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大力提倡协助执行员制度,确保协助执行员人身和财产安全,将各部门协助和配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纳入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近三年来执结的619件案件中,有253件案件属于协助执行员提供的相关信息,执结率和实际到位率比此项制度实施前提高了20%和31%
雷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令王某偿还雷某借款7万元。王某因生意亏损债台高筑,带其全家外出打工五年未归,下落不明。此款是雷某儿子的车祸赔偿款,备作雷某孙子上大学用,雷某老两口东拼西凑供孙子读完了大学,判决仍是一张“白条”。在执行中止过程中,协助执行员称王某于当日回家取其结婚证,准备办理购房按揭贷款手续。当晚,执行人员一行六人在协助执行员的配合下,在王某弟弟家将王某带到法院,经过说服和教育,当晚双方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王某一次性支付雷某6万元终结案件执行,王某弟弟提供了执行担保。次日上午九时,雷某即拿到了6万元执行款。 至此,雷某长达六年之久的诉讼之路终于走到了尽头。雷某出于感激,组织村里的锣鼓队,鸣放鞭炮,赠送执行局一面锦旗:智勇双全,为民解难。
集中执行行动:时时发光的“恒星”
目前人民法院面临的执行资源不足、执行装备落后、执行人员业务素质欠缺、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已成了执行案件的主要阻力。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解决执行难问题只是纸上谈兵,空中楼阁。
为了整合执行资源,调动和发挥执行人员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办案质量和执行效率,营造良好的执行环境,合阳法院建立了《集中执行行动制度》,坚持集中执行行动的制度化和常态化,每季度进行一次,每次三天,每次行动费用由院上实报实销。成立了集中执行行动领导小组,院长任组长,执行局长任副组长,下设执行组和后勤组。执行组由执一庭、执二庭干警和4名法警共12人组成,负责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查控财产、现场执行、执行和解等工作;后勤组由综合科干警和两名法警共4人组成,负责组织实施、款物兑付、保管案物、看管和接待当事人、信息宣传等工作。
执行行动前由执行局三名中层领导组成合议庭,对需要参与集中执行的案件登记造册,一一制定执行予案,打印成册,人手一份。执行行动主要采用“四统一”的执行方法,即在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组织强大的执行力量、选择有利的执行时机和营造紧张的执行攻势的前提下,进行统一查找:查找被执行人下落、银行存款和其它财产;统一处置: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即时查询或划拨,对动产或不动产及时查封或扣押;统一兑付:执行行动结束后,通知所有的申请人参加案件款物兑付大会,领取执行款物;统一曝光:对在集中执行行动中未找见下落和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被执行人,行动结束后在当地电视台进行曝光。
每次行动结束后,大家都感到一种喜悦的收获感和成就感。因为有许多看似无法执行的案件在每次的集中行动中得到了完全或部分执行。这不是运气,也不是偶然,它都归功于集中执行行动中切实可行的执行预案、准确适时的法律措施、灵活多样的执行方法和人多势众的执行态势。
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复杂艰巨,任重道远。我们要树立科学发展观理念,迎难而上,大胆探索,善于学习,不断积累,努力构建执行长效机制,彻底解决执行难问题,让执行工作驶入良性循环快车道,以实际行动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地域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