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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荔法院:重拳出击打假烟!
时间:2024-05-22 来源:大荔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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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大荔法院公开审理了两起涉及24名被告人的非法经营假烟案。

该起案件中,被告人何某某等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网络平台与物流渠道,在疫情期间形成了一个跨区域、组织严密的假烟销售网络。他们从非正规渠道购入大量假冒名牌香烟,采取网银支付、快递邮寄等方式,低价销往全国各地,牟取暴利,其行为严重扰乱了烟草市场的正常秩序,更对广大消费者的健康构成了严重威胁。

此案的审理不仅对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具有示范作用,也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打击非法经营行为的坚定决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公共健康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庭审中,通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充分听取了公诉人的指控、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定案的证据进行了确认。被告人当庭都认识到自己法律意识淡薄,缺乏法律常识,表示愿意认罪悔罪。今后,大荔法院将继续秉持公正司法、为民服务的理念,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针对破坏市场秩序、侵害群众利益的犯罪行为,为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温馨提示

广大消费者要增强法律意识,遵守法律法规,购买商品时务必选择正规渠道,切勿参与任何非法经营活动;对于发现的非法经营行为,要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共同参与构建安全、诚信的消费环境。

法条链接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编辑:陈冰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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