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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开发布8件涉养老诈骗等典型案例
时间:2022-09-13 作者: 记者 刘凡 实习记者 艾玉珠 来源:陕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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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3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涉养老诈骗等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开发布8件典型案例。记者 刘凡 摄

陕西网讯(记者 刘凡 实习记者 艾玉珠)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法治渭南建设,提高人民群众法律意识,根据《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典型案例发布制度》,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评选了全市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8件案例。这些案例事实认定清楚、法律分析透彻、裁判说理到位,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严厉惩治犯罪的司法理念,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构建和谐诚信社会、鼓励遵法守法具有指引、教育意义,现向社会予以发布。

案例1

天上不会掉馅饼,任何无风险高额

回报的投资或理财都是骗局

――李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2017年3月15日,李某在韩城市注册经营全家福服务中心,以销售保健品为幌子,通过免费发放鸡蛋和免费洗脚、按摩、旅游等手段,骗取中老年人信任后,以购买“某老妈乐公司”不同等级的消费会员卡可定期获得高额返现为诱饵,如银卡会员一次性消费1280元两年内可分期返还现金2000元等,吸引中老年人投资。李某每日将会员投放的资金上交“某老妈乐公司”,并负责会员返利金额的发放,其销售一单(1280元)可获得公司20元的奖励提成,2017年10月停止向会员返利。截止案发,李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共计1185666元,给28名集资参与人造成经济损失1017513元。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散发传单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非法变相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被告人李某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同时责令其退赔集资参与人1017513元。

【典型意义】近年来,利用中老年人注重身体保健和贪图小利的心理,通过销售保健品借机进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犯罪十分活跃。本案中,李某以销售保健品为名,在取得中老年人信任后,诱骗其参加投资返现活动,最终造成受害人重大财产损失。在此提醒社会大众特别是中老年朋友,要时刻提高警惕,始终保持头脑清醒,无论以任何形式宣扬无风险高额回报的投资或理财,一定都是骗局。否则,得到的永远是少许返利,失去的始终是本金。

【案例来源】韩城市人民法院

案例2

代办养老保险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和权限,

投保人应审慎查验,谨防受骗

――范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2013年至2018年,范某在没有取得办理养老保险资质及权限的情况下,私自设立办公地点,用“渭南地区某开发公司”名义,以为他人代办养老保险为由,收取多名被害人每人5000元至32000元不等费用。被害人交款后,范某向被害人出具加盖“渭南地区某开发公司”印章的收款收据或者由其本人书写的收条。截止案发,范某共骗取249名被害人钱财3463700元,赃款用于个人借贷及生活支出等,案发前退还81000元,剩余3382700元未予退还。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为他人办理养老保险,多次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范某诈骗老年人财物,依法应当从严惩处;鉴于其在侦审期间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在犯前罪诈骗罪的刑事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发现在上述判决宣告前还犯有诈骗罪没有判决,系漏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判决:被告人范某犯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50000元,同时责令其将违法所得3382700元向各被害人予以退赔。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以代办“养老保险”为名实施诈骗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在没有办理养老保险资质及权限的情况下,为他人代办养老保险,骗取老年人钱财,且人数众多,影响较大。特别是以单位名义代办养老保险,极易使老年人陷入认知错误,遭受财产损失。本案再次提醒相关部门应加大涉老诈骗案件的宣传力度,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中老年人要不断提高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以免受骗受害。

【案例来源】临渭区人民法院

案例3

以恋爱、交友等方式骗取受害人信任,诱骗

受害人虚假投资而获利,构成诈骗犯罪

――王某等人诈骗案

【基本案情】2020年3月,王某伙同苏某等五人预谋做“杀猪盘”诈骗钱财,其招募了多名“业务员”,通过婚恋交友软件“某对”“某某佳缘”寻找离异女性,再通过微信和被害人保持联系,使用专门话术,骗取被害人感情信任,建立虚假恋爱关系,继而虚构证券公司员工身份,让被害人在其提供的“某证券交易系统”帮忙为其炒股。该团伙以后台操纵股票盈利的假象,诱导、怂恿被害人在其提供虚假网站充值投资,并以掌握股票停盘内幕消息等引诱被害人加大投资,当被害人充值大额款项后即拉黑微信,断绝联系,从而骗取被害人钱财。王某等人先后从多名被害人处骗取114万余元。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虚构婚恋、股票投资等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系犯罪团伙的组织者、领导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对犯罪团伙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依法从重处罚;其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苏某等四人受雇佣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到案后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苏某系累犯,均应从重处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被告人苏某等四人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杀猪盘”是近年来新兴的网络犯罪,迷惑性、隐蔽性极强,受害人不易觉察,极易上当受骗,是司法机关重点打击的对象。本案清晰展示了“杀猪盘”的步骤:先是骗取被害人感情信任,进而诱导被害人投资,最终实现骗取被害人钱财的目的。本案再次提醒广大人民群众,犯罪分子的诈骗手段多样、名目繁杂,但其本质始终不变,不要轻信网络感情,不要相信任何内幕投资,在使用网络时要始终保持高度警惕,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如发现财物被骗应及时报警,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打击犯罪,尽早止损。

【案例来源】白水县人民法院

案例4

工程施工中应全面履行资格审查和安全保障义务

――赵某诉某物业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某物业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燃煤锅炉拆除合同》,约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拆除3台燃煤锅炉,某建筑公司又将该工程转包给解某,解某委托杨某雇佣赵某等五人进行作业。作业中赵某因墙体突然倒塌,致右腿粉碎性骨折、动脉血管及神经断裂,住院48天。经司法鉴定,赵某右下膝关节以上缺失,为六级伤残,需安装右大腿假肢,费用一次约需45500元,每四年更换一次,每年假肢维修费用为假肢款的5%。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某物业公司与某建筑公司之间、某建筑公司与解某之间均系承揽合同关系。某建筑公司作为定作人疏于审查,将具有一定高危操作风险、行业标准较高、极易造成安全隐患的工作交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承揽人解某,在选任承揽人上存在过失,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实际施工人进行过风险提示或采取相关措施避免风险,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赵某与解某之间形成雇佣法律关系,赵某在雇佣活动中受伤,解某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赵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作业中忽视自身安全,未能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应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责任。某物业公司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解某委托杨某雇人干活,杨某系受托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樊某等人均系雇员,不承担民事责任,故判令由解某承担60%的责任,赔偿486236.77元;某建筑公司承担20%的责任,赔偿162078.92元;赵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即162078.92元。

【典型意义】本案中,承揽人解某不具有高危工程施工的资质,未做好施工安全防范,对赔偿承担主要责任;定作人某建筑公司未审查解某的施工资质,承担次要责任;雇工赵某在作业中忽视自身安全,疏于防范,存在一定过错,承担次要责任。法院依法判决各自承担相应责任,体现出权责一致、平等保护的法律原则。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承揽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此类问题比较突出,也是导致发生事故承担赔偿责任争议较大的主要原因。在从事一些专业性强、具有一定危险的工程作业时,各方当事人应当理清工程的性质,对企业资质、施工人员从业资质和施工操作规范、安全施工要求等要全面履行审查、安全提示及保障义务,防范事故的发生,否则将会付出相应的代价。

【案例来源】韩城市人民法院

案例5

办理物权变更登记但未实际交付不动产的,

出卖人应继续履行交付义务

――牛某、苏某诉张某返还原物纠纷案

【基本案情】2020年9月23日,牛某、苏某从卫某处购买单元房一套。张某以与卫某亲属存在经济纠纷为由,自2014年4月起至今长期居住该单元房,该房屋卫某并未实际占有,未交付给买受人。2020年10月牛某、苏某要求张某腾退房屋,经三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本案系不动产物权纠纷,牛某、苏某是否享有涉案房屋的物权,应当从涉案房屋是否实际交付、是否办理变更登记、是否产生物权变动效力等方面,结合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判断。牛某、苏某虽与出卖人卫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但卫某并未实际占有该房屋,牛某、苏某购买涉案房屋时明知涉案房屋被他人占有,且未实际交付,其物权存在权利瑕疵。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牛某、苏某应向卫某主张交付房屋,其诉请张某腾退房屋不能成立,故驳回了牛某、苏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卫某与牛某、苏某及张某协商并达成一致,牛某、苏某将涉案房屋剩余的20万元房款支付给张某后,张某腾退交付房屋,纠纷彻底解决。

【典型意义】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能够分离,第三人因租用等法律关系可以合法占有、使用房屋。房屋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包括了交付不动产和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两个方面,买受人一定要注意物权的完整实现。本案中,房屋买卖双方虽然办理了不动产物权变更登记,具有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效力,但未将房屋交付买受人实际占有控制,物权存在瑕疵,法院以第三人征得房屋所有人同意合法占有、房屋未实际交付为由,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了房屋占有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法律的公正公平。同时,也告知广大人民群众只有选择正确的救济途径,选择正确的起诉对象,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来源】华阴市人民法院

案例6

宽容礼让化干戈,计较冲动酿祸端

――张某故意伤害案

【基本案情】张某与王某两家相邻,因张某夫妇经常不在家居住,王某便将石条堆放在张某家门前的空地上。张某夫妇回家居住后,多次要求王某将石条搬离均未果。2020年11月15日,张某的妻子再次要求王某搬离石条时,发生口角,进而撕扯,张某赶到现场用树棍将王某捅倒在地,经鉴定王某属轻伤二级。张某赔偿王某经济损失5000元,王某对张某表示谅解。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互殴双方均有伤害对方的故意,不具有防卫的正义性,不构成正当防卫。被告人张某因邻里纠纷持棍伤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且被害方有一定过错,被告人张某又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同时考虑到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故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典型意义】邻里之间发生矛盾纠纷,往往因为处理不当,引发争斗,造成人员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触及刑事犯罪。本案中,邻里之间因琐事由辱骂到撕扯,最终发生轻伤害案件,虽然被害人得到了赔偿,但身体和精神上均受到了伤害;被告人虽被人民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但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只是不科处刑罚,给人生留下了污点,产生了长期负面影响。本案再次警示:与邻友善,与邻为亲,多一份宽容,少一份计较,切记“争斗无赢家,冲动是魔鬼”。

【案例来源】华州区人民法院

案例7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上购物亦应遵守法律

――陈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陈某使用本人信息以及骗取他人的信息,注册京东账号,在微信小程序“京东购物”上设置不同收货地址,采用货到付款的方式下单购买多部iphone手机、足金手镯等。货到后在付款过程中利用配送员的信任与疏忽,使用虚假的转账截图将货物骗走,销赃后赃款自己挥霍。陈某累计骗取财物70832.95元。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在网购交易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判决: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典型意义】坚决打击各类诈骗犯罪,维护良好的营商环境是人民法院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应尽之责。本案中,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不同收货地址、虚设购物账号的方式,多次通过网络购物骗取财物,被法院以诈骗罪处以刑罚,是其咎由自取,罪有应得。本案提醒社会公众在享受网络交易便利的同时,既要遵守法律规定,坚守诚实信用原则,又要增强防范意识,提升防骗本领。

【案例来源】蒲城县人民法院

案例8

既不如实申报财产,也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的义务,转移、无偿处理财产逃避执行

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赵某、李某拒不执行判决案

【基本案情】王某与赵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法院判决赵某、李某偿还王某本金200万元及利息,赵某、李某未自觉履行,王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通知赵某、李某履行判决义务,责令在指定期限内如实报告财产情况,并依法查封该二人名下多套房产。赵某、李某不但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未如实报告财产情况,而且还将其名下的迷你汽车一辆(价值30万元)无偿过户至李某父亲名下。法院依法决定对赵某、李某实施司法拘留措施。因李某逃避,拘留措施对其未能实施,之后仍不申报财产,逃避执行。法院通过司法拍卖部分房产提取了执行案款。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执行人赵某、李某在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既不申报财产,也不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形。判决:被告人赵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一年。

【典型意义】打击拒执行为,解决“执行难”,是人民法院切实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树立司法权威的法定职责。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二被执行人有一定的经济收入,名下有多套房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其明知自己败诉,为逃避执行,恶意将其所有汽车无偿过户至其父名下,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情形。执行期间,既不申报财产,在人民法院作出拘留决定的情况下,逃避执行拘留措施,仍拒不申报财产,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受到法律的惩处,这种“鞭子挨了还要拉磨”的行为,确实不可取。

【案例来源】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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