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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4年度典型案例(案例1、案例2)
时间:2024-12-25 作者: 记者 郝豆 来源:陕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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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4日,渭南中院召开2024年度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记者 郝豆 摄

陕西网讯(记者 郝豆)12月24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2024年度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市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艳琴围绕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向社会公开发布8件典型案例。市中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杜少鹏主持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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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艳琴围绕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发布典型案例。记者 郝豆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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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杜少鹏主持发布会。记者 郝豆 摄

案例1

非法堆浸提金,环境受损人获刑

——辛某某等人非法买卖危险物质、污染环境案

【案例索引】

一审: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2023)陕0522刑初20号

二审: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陕05刑终217号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下旬,被告人车某某与李某某、车某甲(二人均未起诉)共同出资在潼关县太要镇某社区西峪河东岸荒地修建堆浸池,后因环保整治掩埋未用。2020年12月,被告人辛某某邀请车某某、梁某某合伙堆浸提金。2021年3月,非法堆浸提金行为被发现,车某某等人将提取的黄金876.4克、白银2540克及残渣变卖,获利335500元。潼关县相关部门处置涉案危险废物、应急监测、修复生态共计花费1030158元。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车某某、梁某某在未取得相关使用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购买有毒物质氰化钠,并用于堆浸提金,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污染环境罪。对三人分别判处六年九个月至五年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判决赔偿因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失1030158元。

【典型意义】

黄河作为中国的第二长河,不仅是重要的水源地,也是连接多个省份、滋养广袤土地的生命线,一直被誉为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本案通过严厉惩处破坏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向全社会发出强烈信号: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行为是违法的,而且必将受到追究。本案贯彻“谁破坏、谁治理”的修复理念,不仅要求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还强制其承担环境修复的民事责任,体现了人民法院通过公正司法参与环境保护的决心和担当,昭示着在法治的护航下,黄河流域的绿水青山将得到更加有效的守护。

【案例来源】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2

油料泄露致污染,司法严惩促修复

——文某某污染环境案

【案例索引】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2023)陕0503刑初37号

【基本案情】

2015年左右,被告人文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受托将大约300桶油脂类物料贮存于渭南市华州区某库房露天空地。由于长期放置户外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部分油桶破损,油料泄露并流淌,导致约1000平方米土地被严重污染。经鉴定,该油料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总重59.38吨,铲除装桶的污染土壤重125.58吨。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委托专业公司对废油料、油桶及装桶的污染土壤进行处置,花费300000元;此后,责成文某某对污染区域土壤再次进行清理并覆土,基本恢复土壤功能。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长期贮存危险废物并放任其泄露,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文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承担危险废物处置费用300000元。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通过该案的审理,实现了生态修复的具体落地,在更高层面上展现了法律效果、生态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该案通过司法程序严厉处罚了非法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进一步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人民法院判决要求被告人承担环境修复责任,体现了对环境修复责任制度的落实,对“谁破坏谁修复、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的坚持。

【案例来源】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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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现场。记者 郝豆 摄



[编辑:陈冰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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