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2024年8月15日,第二个“全国生态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检察院诉文某某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
目录
1.白河县人民检察院、秦岭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围垦河道行政公益诉讼案
2.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秦岭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督促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涵养区土地复垦行政公益诉讼案
3.商南县人民检察院、洛南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治理农村生活垃圾行政公益诉讼案
4.三原县人民检察院诉雷某等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5.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诉陕西某矿业有限公司破坏农用地民事公益诉讼司法确认案
6.彬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7.绥德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中国工农红军东征指挥所旧址行政公益诉讼案
8.紫阳县人民检察院、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督促保护基本农田行政公益诉讼案
9.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诉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走私珍贵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10.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检察院诉文某某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十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检察院诉文某某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污染环境罪 协同治理
【基本案情】
2015年,文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未采取任何有效防范措施将200余桶“润滑油”贮存在某公司院内露天空地,致使部分油桶因日晒、雨淋发生破损泄漏污染周边土壤,破坏生态环境。经渭南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认定,堆存的194.98吨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08。陕西省地质调查实验中心对上述危险废物进行油品污染环境损害鉴定,鉴定评估结论为上述“润滑油”导致土壤污染。
【检察履职】
2023年2月2日,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华州区检察院)在审查文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时,发现文某某污染环境的行为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于2023年2月7日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
审查起诉期间,华州区检察院及时向公安部门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进行现场勘查,邀请多家有资质的第三方处置公司对涉案现场污染情况实地评测,认为涉案危险废物虽已转移,但仍易对周边空气、土壤造成二次污染,生态环境损害有进一步扩大风险。
为切实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范围进一步扩大,华州区检察院及时向党委和政府报告有关情况,推动拨付危险废物处置专项资金30万元,用于危险废物前期处置。后由第三方处置公司对涉案危险废物进行处置,文某某按照《陕西省地质调查实验中心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的要求,进行清理场地、购置土壤重新覆土,履行了修复义务,并通过生态环境部门等单位现场评估。
经公告,2023年4月19日,华州区检察院向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华州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鉴于文某某已履行生态修复义务,请求判令文某某承担危险废物处置费用30万元。
【法院裁判】
华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文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将没有利用价值的59.38吨危险废物长期贮存、搁置,放任危险废物泄露,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由于文某某污染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文某某已按照《陕西省地质调查实验中心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修复,对污染地块内的土壤进行清理并覆土,故只需承担危险废物处置费用,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被告人文某某以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并承担危险废物处置费用30万元。罚金已执行到位,危险处置费用正在执行中。
2023年8月15日华州区检察院与华州区法院、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华州分局等九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建立生态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协作机制的实施方案》,加强协作联动,推动形成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合力。
【典型意义】
针对故意污染环境造成生态环境污染的行为,司法机关积极向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并加强与行政机关有效衔接配合,形成公益保护合力。同时,充分考虑案件的可执行性及生态环境恢复效果,结合生态环境违法主体的修复意愿、修复能力和最大限保护公共利益原则,参考案件实际情况,以“自行修复+承担危险废物处置费用”的模式,保证受损生态环境够得到修复的同时,又体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实现公益的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