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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中院公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图)
时间:2015-08-06 作者: 记者 杨青山 白新艳来源:渭南政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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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6日下午,渭南市委外宣办、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记者 杨青山 摄

执行局局长王积良对5起拒执罪典型案例进行了公布。记者 杨青山 摄

陕西省渭南站(记者 杨青山  白新艳)8月6日下午,渭南市委外宣办、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发布会由渭南市委外宣办副主任刘玉陆主持。市中院副院长、新闻发言人傅乔舟,就“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向媒体进行通报。执行局局长王积良对5起拒执罪典型案例进行了公布,综合处处长王颖娟集中曝光了39名失信被执行人。中、省、市级13家媒体参加了新闻发布会。

新闻发布会通报的赵尚海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案等5个典型案例具体情况如下:

案例1

赵尚海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案

——被执行人澄城县顺昌焦化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尚海违反法律规定,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擅自变卖澄城县法院查封的焦炭1万吨,被澄城县法院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一)基本案情:

澄城县信用合作联社与澄城县顺昌焦化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判决书,澄城县顺昌焦化公司应清偿申请人澄城县信用合作联社借款550万元。

在执行中,由于被执行人澄城县顺昌焦化公司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澄城县法院遂查封被执行人澄城县顺昌焦化公司1万吨焦炭。但是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赵尚海擅自将该焦炭变卖,造成案件难以执行。鉴于其法定代表人赵尚海系县人大代表,澄城县法院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汇报,经批准终止其代表资格,按照法律程序追究刑事责任。澄城县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澄城县顺昌焦化公司有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其法定代表人赵尚海非法处置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遂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判处赵尚海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澄城县顺昌焦化公司有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其法定代表人赵尚海明知是人民法院查封的焦炭,违反法律规定擅自予以变卖,将货款挪做他用,致案件难以执行,造成严重后果,应依法予以惩处。

案例2

王超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王超采取假离婚等形式,将自己经营的宾馆转移给妻子,债务全部归自己,意图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案件审理中,有悔罪表现,履行了判决书确定义务。澄城县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罚。

(一)基本案情

被执行人王超因经营宾馆需要,向申请人田某借款5万元,因未按期偿还,田某遂诉至澄城县法院。澄城县法院判决:王超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清偿田某借款5万元及利息。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王超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于2013年7月31日与妻子运某协议离婚,将由夫妻共同经营的交通宾馆经营权转移给运某,所有债务由自己承担,致判决不能执行。澄城县法院遂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在公安机关对其刑事拘留后,王超履行了偿还借款的义务。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王超报着侥幸心里,采取假离婚等形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被刑事拘留后,慑于法律威力,积极清偿了借款。澄城县法院遂做出了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使他汲取了不遵守法律的教训。

案例3

范田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范田军将银行存款支取转移,不如实向法院申报去向及有关财产,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抓获后,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被白水县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5个月。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屈某与被执行人范田军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白水县人民法院判决:被执行人范田军赔偿申请人屈某医疗费等各种损失5万元。在执行中,范田军以种种理由拒不执行,并将工资卡中的存款支取,未按照法院要求申报财产及所支取款的去向,并外出打工躲避执行。2014年元月,白水县法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在案件审理中,范田军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要履行赔偿义务。经法院主持调解,与申请人屈某执行和解,其亲属按和解协议履行了赔偿义务,白水县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范田军拘役五个月。

(二)典型意义

本案的被执行人范田军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是采取转移支取存款、外出躲债等形式逃避法律义务,其行为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特征。白水县法院依法判处其拘役五个月,有效制裁了其违法犯罪行为,以典型案例给意图报着侥幸心理规避执行、躲债的被执行人以警示教育。

案例4

赵学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赵学成不如实向法院陈述其领款去向,有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判处的给付义务,在案件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仍拒不履行,被蒲城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豆某与被执行人赵学成离婚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判决:被执行人赵学成给付豆某人民币166002.25元(已给付4万元)。豆某就余款126002.25元申请蒲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赵学成未按执行通知书的期限履行义务。2012年8月7日蒲城县人民法院决定对赵学成拘留十五日,因病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赵学成自2010年1月22日至2011年4月1日先后八次从蒲城县邮政储蓄银行延安路支行支取现金483000元(其中含有同豆某离婚前从村上领取征用土地款477100元)。离婚后,赵学成于2012年9月13日从三农公司领取征用土地款112560元,2013年3月4日从环城燃气公司领取征用款47822元。综上,被执行人赵学成在离婚案件审理及执行期间领取各类补偿款达63万余元,除给其孙子看病花费14000余元,给其女儿赵书琴7万元、赵文芳3万元,对剩余款项既不说明去向,亦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给付义务。蒲城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赵学成有期徒刑二年。

(二)典型意义

本案的被执行人赵学成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判处的给付义务,情节严重,在本案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仍拒不履行,其行为符合拒不执行判决罪的特征。蒲城县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是对其犯罪行为的一种惩戒,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起到警示作用。

案例5

李根喜追索赡养费纠纷案情况

——被执行人李根喜家庭有责任田七亩多,且长期在外打工,下落不明,有经济收入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合阳县法院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该案移交合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追究被执行人李根喜的刑事责任。合阳县公安局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根喜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后李根喜自愿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交纳了全部案款。对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行为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骆振芳与被执行人李根喜追索赡养费纠纷一案,合阳县人民法院判决:1、被告李根喜支付原告骆振芳60岁后至2011年7月赡养费20000元。2、被告李根喜给付原告骆振芳2012年的粮食直补288元,并返还原告骆振芳粮食直补存折。骆振芳申请法院依法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李根喜长期外出打工,下落不明,使该案无法执结。经查,被执行人李根喜家庭有责任田七亩多,且在外打工有经济收入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合阳县法院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该案移送合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提请依法追究被执行人李根喜的刑事责任。案件移送后,合阳县公安局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根喜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被执行人李根喜在公安机关刑拘期间认识到自己拒不履行判决书法定义务的严重后果,表示愿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并自觉交纳了全部案款20288元,该案得以全部执结。根据以上情况,也对被执行人李根喜做出了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李根喜在法律的强制力威慑下,认识到自己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自愿履行了全部的给付义务,使该案得以顺利执结,被执行人李根喜亦得到了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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