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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公安局关于开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备案工作的通告
时间:2026-02-04 来源:渭南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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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规范飞行活动秩序,防范化解“黑飞”等安全隐患,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空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渭南市公安局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民用无人机实名登记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登记备案对象与范围  


(一)除军事类、警用、海关和应急管理任务专用机型外,其他无人机均属于民用范围,应按照要求进行实名登记备案,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持有的植保、航拍、测绘等用途无人机均属登记对象。


(二)渭南市辖区内,已取得各类无人机驾驶执照的个人。


(三)在渭南市辖区内实施无人机飞行活动的个人或单位,包括但不限于航拍测绘、教学培训、农业植保、物流配送、应急救援、能源基础设施、环境保护检测、影视媒体拍摄等各类使用场景。


(四)在渭南市辖区内从事无人机设计、制造、销售(实体及电商平台)、仓储等相关经营活动的企业,须进行登记报备。

二、登记备案时间与方式  


(一)登记备案时间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现有无人机持有人应在30日内完成登记备案;新购置无人机的,线上购买的须于购买之日起7日内完成登记,实体店购买的应在店内扫码即时登记;无人机发生转让、报废或登记信息变更的,须于7日内通过原登记渠道办理信息更新。


(二)登记备案方式  


个人、单位、企业及其他组织持有人可通过微信小程序“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安管理平台”,完成实名认证后提交相关信息办理登记。扫描本通告附件的二维码,即可在线填报信息完成登记。 

三、法律责任  


(一)未按规定进行实名登记即实施飞行的,公安机关将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改正,可处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批准在管制空域飞行、违规操控等行为的,将依法处以罚款、没收无人机等处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规飞行的,依法追究其监护人的相应责任。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飞行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等升空物体,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飞行、升放前款规定的物体非法穿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四、重要提示  


(一)无人机持有人应严格遵守空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飞行。飞行前须通过UOM平台提交飞行计划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携带本人身份证、无人机注册证、驾驶证(如适用)至飞行区域属地公安机关进行备案。  


(二)请广大持有人积极配合登记备案工作,务必如实填报信息。对提供虚假信息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并定期对登记信息真实性进行核查。  


希望广大市民、企事业单位及无人机爱好者积极支持配合,共同维护我市空域安全与社会公共秩序。


特此通告。                   


渭南市公安局  


2026年2月3日 

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安管理登记备案二维码  

(请使用微信或浏览器扫码进入登记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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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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