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规范飞行活动秩序,防范化解“黑飞”等安全隐患,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空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渭南市公安局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民用无人机实名登记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登记备案对象与范围
(一)除军事类、警用、海关和应急管理任务专用机型外,其他无人机均属于民用范围,应按照要求进行实名登记备案,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持有的植保、航拍、测绘等用途无人机均属登记对象。
(二)渭南市辖区内,已取得各类无人机驾驶执照的个人。
(三)在渭南市辖区内实施无人机飞行活动的个人或单位,包括但不限于航拍测绘、教学培训、农业植保、物流配送、应急救援、能源基础设施、环境保护检测、影视媒体拍摄等各类使用场景。
(四)在渭南市辖区内从事无人机设计、制造、销售(实体及电商平台)、仓储等相关经营活动的企业,须进行登记报备。
二、登记备案时间与方式
(一)登记备案时间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现有无人机持有人应在30日内完成登记备案;新购置无人机的,线上购买的须于购买之日起7日内完成登记,实体店购买的应在店内扫码即时登记;无人机发生转让、报废或登记信息变更的,须于7日内通过原登记渠道办理信息更新。
(二)登记备案方式
个人、单位、企业及其他组织持有人可通过微信小程序“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安管理平台”,完成实名认证后提交相关信息办理登记。扫描本通告附件的二维码,即可在线填报信息完成登记。
三、法律责任
(一)未按规定进行实名登记即实施飞行的,公安机关将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改正,可处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批准在管制空域飞行、违规操控等行为的,将依法处以罚款、没收无人机等处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规飞行的,依法追究其监护人的相应责任。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飞行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等升空物体,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飞行、升放前款规定的物体非法穿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四、重要提示
(一)无人机持有人应严格遵守空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飞行。飞行前须通过UOM平台提交飞行计划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携带本人身份证、无人机注册证、驾驶证(如适用)至飞行区域属地公安机关进行备案。
(二)请广大持有人积极配合登记备案工作,务必如实填报信息。对提供虚假信息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并定期对登记信息真实性进行核查。
希望广大市民、企事业单位及无人机爱好者积极支持配合,共同维护我市空域安全与社会公共秩序。
特此通告。
渭南市公安局
2026年2月3日
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安管理登记备案二维码
(请使用微信或浏览器扫码进入登记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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