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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4年度典型案例(案例7、案例8)
时间:2024-12-28 作者: 记者 郝豆来源:渭南政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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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4日,渭南中院召开2024年度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记者 郝豆 摄

陕西网讯(记者 郝豆)12月24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2024年度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市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艳琴围绕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向社会公开发布8件典型案例。市中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杜少鹏主持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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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艳琴围绕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发布典型案例。记者 郝豆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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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杜少鹏主持发布会。记者 郝豆 摄

案例7

垃圾填埋疏管理,造成损害应担责

——周某诉澄城县城管局、澄城县环卫中心财产损害赔偿案

【案例索引】

一审: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22)陕0525民初2540号

二审: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陕05民终2597号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6日,周某与澄城县某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约定周某租赁澄城县尧头垃圾填埋场沟底地16.5亩用于药材种植。2022年8月24日,暴雨致垃圾填埋场底部发生决口,部分垃圾冲至周某的药材地,致大部分药材被垃圾泥土掩埋。经评估,被掩埋的16.15亩药材苦参损失为34650元。后周某组织人员和机械就案涉耕地进行了恢复治理。经澄城县尧头镇人民政府确认,案涉耕地已达到耕种标准。审理中查明,案涉垃圾填埋场归澄城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所有,由澄城县环境卫生管理中心使用。人民法院认为,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澄城县城管局和澄城县环卫中心管理不善,对周某耕地及其附着物的损失应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判决:澄城县城管局、澄城县环卫中心共同赔偿周某财产损失34650元、治理耕地费用292840元,合计327490元。

【典型意义】

农用地的保护不仅关系到农民的生计,更关系到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在本案中,澄城县尧头垃圾填埋场因所有权人和使用人管理不善,导致填埋场底部发生决口,不仅损毁了宝贵的耕地资源,还破坏了地面附着物。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不仅是对受害者合法权益的维护,在更深层面上是对农用地的保护,也是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一次深刻警示。

【案例来源】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案例8

狩猎可能犯法,需谨慎为之

——赵某非法狩猎案

【案例索引】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2024)陕0523刑初105号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赵某在禁猎区大荔县赵渡镇某村朝邑围堤东约1000米处,使用禁用的自制工具“电猫”,捕猎到野生动物蒙古兔两只。经认定,其狩猎地点为陕西省黄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猎获的野生动物蒙古兔,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2024年5月24日,人民法院在该镇对该案进行了巡回审理并当庭宣判,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将扣押的作案工具“电猫”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赵某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狩猎野生动物,虽然仅猎获两只蒙古兔,但仍严重违反了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其非法狩猎行为对野生动物资源造成了潜在威胁。本案通过公开巡回审理和当庭宣判,让更多的群众了解到非法狩猎的危害性和法律后果,任何破坏生态平衡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案又是一场深刻的生态文明教育课,有助于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生态观,促进全社会形成崇尚自然、保护生态的良好风尚。

【案例来源】

大荔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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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现场。记者 郝豆 摄


[编辑:陈冰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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