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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1例入选!陕西省检察机关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检察监督典型案例
时间:2024-07-16 来源:陕西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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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检察机关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检察监督典型案例

目录

1.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直属分院、秦岭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嘉陵江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2.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诉葛某等11人非法采砂破坏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3.略阳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秦岭古树行政公益诉讼案


4.秦岭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违法堆放固体废物行政公益诉讼案


5.旬阳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治理禁养区养殖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6.潼关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治理矿山地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7.太白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水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六

潼关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治理矿山地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 矿山治理 专项活动

【基本案情】

潼关县中金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潼关中金公司)L19金矿生产坑口位于渭南市潼关县桐峪镇,其主生产区域占地约8亩,周围附属区域约12亩,占地总面积约20亩,系潼关中金公司“陕西省潼关县西峪-潼峪金矿勘探(1500米以下)”探矿权区域矿洞,属秦岭一般保护区。2017年9月4日,潼关中金公司探矿权期限届满后,该公司申办探矿权延期,申办延期期间该坑口处于停产状态。探矿权延期后,该公司取得的探矿权范围缩小,L19坑口不在延期后的探矿权范围之内,潼关中金公司未按照规定开展矿山地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未对矿洞进行封堵,导致约20亩矿山区域存在深坑低洼、废渣废石杂乱堆放、无植被覆盖,秦岭生物多样性受到影响,山体存在滑坡、泥石流自然灾害隐患,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5月23日,潼关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潼关县检察院)在常态化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发现该线索,于2022月6月对潼关县自然资源部门立案。通过现场勘验、询问潼关中金公司负责人员、向潼关县自然资源部门调取矿权资料等查明了该坑口矿权到期后未开展生态环境修复的事实。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规定,潼关县自然资源部门负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职责,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未申请采矿权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治理恢复措施。

2022年6月22日,潼关县检察院向潼关县自然资源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处理潼关中金公司未按规定对其L19金矿生产区域开展有效环境治理恢复工作的违法行为,保护生态环境不受侵害。收到检察建议后,潼关县自然资源部门于2022年7月4日向潼关中金公司下发《关于责令中金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L19坑口矿山恢复治理工作整改的通知》,督促潼关中金公司组织人力机械对矿洞进行封堵,拉运土壤1600余方对该矿山无土裸露部分进行覆土处理,对20余亩矿山区域进行渣石清运、平整深坑低洼并全部植绿。2022年8月4日,潼关中金公司整改完成后,潼关县自然资源部门邀请陕西地矿第六地质队有限公司对生态环境修复工作进行现场验收,该坑口区域恢复治理工作已达到整改要求,同日,潼关县自然资源部门向潼关县检察院书面回复称已完成整改治理工作。

2022年9月29日,潼关县检察院对该案进行跟进监督,确认该坑口的矿洞已封闭,矿山全部区域已覆土植绿,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为实现秦岭生态环境系统治理,潼关县检察院以本案为契机,部署开展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法律监督活动,督促相关部门修复矿山地质生态环境8处,约65000余平方米,消除矿山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隐患2处。

【典型意义】

矿山开发利用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工作。检察机关针对矿山企业探矿权到期后行政机关未及时监督矿山企业采取修复措施的,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开展矿山地质生态环境的修复治理,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同时,检察机关通过开展秦岭北麓矿山地质生态环境修复治理专项法律监督活动,推动行政机关系统性解决矿山地质环境修复不力问题,为助力保护大美秦岭、守护中央水塔贡献检察力量。



[编辑:陈冰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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