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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驾驶犯罪嫌疑人为何适用逮捕措施
时间:2021-07-20 来源:检察日报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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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14日晚,张某酒后驾车与刘某驾驶的轿车相撞,车辆部分损坏。由于张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公安机关以张某违反取保候审有关规定为由,提请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张某。检察院经审查予以批准逮捕。

刑法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依法应处拘役,并处罚金。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之一为“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那么,检察院为何批准逮捕张某呢?

这是因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关于取保候审的有关规定,不能保证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解释》的规定,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可以予以逮捕。上述规定表明,对于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无论可能判处何种刑罚,只要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不能保证正常诉讼活动,检察机关均可批准逮捕。因此,检察院依法受理并予以批捕于法有据。

「案例说法」对危险驾驶犯罪嫌疑人为何适用逮捕措施

作者: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纪委监委 王玉平 西安交通大学 王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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