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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渭检察:建立审查逮捕案件 社会危险性证明机制
时间:2019-12-05 作者: 马冬蕾 来源: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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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临渭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案件中探索建立社会危险性证明机制,通过细化社会危险性条件证明制度、拓展审查重点、严把证据关口,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的证据审查。

该院建立同步提交社会危险性证明材料机制,要求侦查机关将社会危险性的证明材料集中附卷,对曾经故意犯罪、身份不明和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情节严重的,也要求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并在报捕书中详细论证。检察机关应当全面审查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据材料,并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专门对社会危险性证据材料的审查和采纳情况进行说明。不批准逮捕的,该院应制作不捕理由说明书,根据案件类型明确说理重点。

其次,该院建立社会危险性条件证明标准机制,要求公安机关移送的证据须符合法定证据要求,并且应与社会危险性相关,社会危险性条件的证明需达到“有一定证据证明”或“有迹象表明”的程度,证明责任由公安机关负责,公安机关不能提供证明社会危险性证据的,应视为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此外,该院还加强后续跟踪、监控案件变化,对捕后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进行跟踪监控,加强与侦查机关的沟通联系,了解案件的取证情况、嫌疑人家属对被害人的赔偿情况、嫌疑人的身体状况等,对捕后危险性已经消失的轻刑案件,及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编辑:马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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