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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城法院:物业拒购水电 业主依法维权
时间:2019-08-13 作者: 通讯员 李翀 来源:韩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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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政法网(通讯员 李翀)现在,住宅小区都配有物业管理,物业正扮演着相当重要的角色。但是随之而来的,是物业与业主之间出现不少的纷争。

最近韩城法院就受理了一起案件,案情是这样的,2018年7月,原告王某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屋,办理完过户登记手续,王某一家住了进去,但没过多久,被告某小区物业突然拒绝接收原告交纳物业水电等费用,并断了原告房屋的水电供应。原告多次找到物业要求恢复供水供电,但被告称前房主拖欠了费用,在物业公司名单里,王某还不属于该小区业主,并要求原告王某自己去追回欠款,对此原告很无奈,故诉至韩城法院。

韩城法院承办法官了解到本案原告只是想让物业恢复供应水电,为孩子结婚,被告亦是因为前房主欠物业费用故而停了涉案房屋的水电,承办法官遂向被告阐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原告王某与被告某小区物业之间已形成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对原业主拖欠的费用,被告应向原业主追要,新业主没有义务替物业公司向原房主追讨费用,更没有义务替原业主承担债务,物业管理单位以原业主欠费未获清偿为由拒绝新业主购买水电这一行为是不合理、不合法的。被告当场表示,回去就给原告恢复水电供应。至此本案圆满地画上句号。

法律提示:供水供电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业主与供水供电公司,物业管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业主与物业公司,两者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只有在业主逾期不交付水电费的情况下,供水供电公司才有权对业主采取停水停电措施,物业公司擅自停水停电,是违法行为,受损业主可以追究物业公司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编辑: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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