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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首起涉恶案件
时间:2019-08-06 来源:华州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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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5日下午,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对华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建忠等十二人寻衅滋事、妨害公务、非法采矿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被告人李建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0元。被告人安丽萍、李振、高少杰均犯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0元、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其余八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管制一年不等刑期。

被告人李建忠与安丽萍曾为夫妻关系,离婚后二人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自2009年4月起,李、安二人共同经营华县忠王石料厂、华县高塘莉萍采石场、华县赤水湾水莲水生态渔业有限公司。被告人李建忠负责处理与其企业相关的外围事宜及社会关系,被告人安丽萍负责日常工作及记录帐目资料,被告人李振、高少杰负责挖运砂石,攫取非法利益。为实现非法利益最大化,被告人李建忠、安丽萍、李振、高少杰伙同他人于2009年5月至2018年5月先后实施了寻衅滋事、妨害公务、非法采矿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对“恶势力”的认定标准,被告人李建忠、安丽萍、李振、高少杰的行为特征符合恶势力犯罪特征,构成以家族企业为依托的恶势力犯罪。

经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建忠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被告人安丽萍、李振、高少杰的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非法采矿罪。其余八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罪名成立。在第一起共同寻衅滋事犯罪中,被告人李建忠、安丽萍、李某军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袁某宽、李某升、吕某设、文某平、李某亮、郭某力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在第二起共同寻衅滋事犯罪及共同妨害公务犯罪中,各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在非法采矿犯罪中,被告人李建忠、安丽萍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被告人李建忠身为河道管理站工作人员,具有河道管理保护职责,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振、高少杰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设、李某升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属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振、李某军、袁某宽、李某亮、吕某设、李某升、文某平、郭某力有自首情节,均依法予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李建忠利用渭南市华州区河道管理站职工身份,与其家人在采砂挖石过程中非法侵占当地村民的土地,任意损坏村民地里的树木及农作物,对维权群众随意殴打,欺压百姓,非法采砂,经行政机关多次制止未果,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在高塘塬区一带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李建忠、安丽萍、李振、高少杰已构成以家族企业为依托的恶势力犯罪。其中被告人李建忠、安丽萍为恶势力的纠集者,被告人李振、高少杰为其他成员。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事实及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相关法律,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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